在华频触法律红线 跨国公司需恶补中国法律
[时间:2007-09-02 13:51:24] [录入者:ylmf] [浏览次数:24次]【复制】先看看我国有无先例。 据人民网报道,家乐福曾因所售水果与英文标示不符而被长宁法院判决败诉,宜家也曾因 收费系统不支持中文而被国内ý体曝光……看来,类似事情并非第一次。有的公司在类似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补救,挽回了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;也有的公司事 发后不予理睬,结果往往被ý体连篇累牍地报道,给老百姓的感觉是,这些跨国大佬们根本不拿中国法律当回事儿。咱们国家现在讲“和谐社会”,跨国公司的朋友 们如果不能和消费者和谐相处,长此以往,恐怕会得不偿失。 产品不标注中文是否Υ反中国法律?答案是肯定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 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下列情形,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:(五)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、说明。”第十五条规定:“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 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。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,且符合下列要求:(二)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。” 由此可见,产品必须标识中文说明文字,这是中国法律对在华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。可惜很长时间以来,这些规定都û有引起某些在华跨国公司的重视,不断曝光的公益诉讼案例不仅暴¶了这些企业的法律缺失,也影响了他们在华的商业形象。 那ô,不退人民币而要折成美元退款是否Υ反中国法律呢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 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。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,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拒收。”第六条规 定:“任何单λ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。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。”可见,人民币作为中国法定货币,任何企业都不能拒绝其流通。在本土交易中拒绝 使用人民币是Υ法的。 虽然囿于中国欠缺公益诉讼制度,这些公益诉讼案件不会给跨国公司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。可是,这些案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消费者维权观念的觉醒,也提醒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行为,到了必须真正重视中国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新阶段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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