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11日,广电总局发出通知。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,插播商业广告,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,根据《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坚决杜绝在转播、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广告。
(7月14日新华网)
地方电视台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商业广告,已达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。电视观众对此深恶痛绝,转播插播广告纯属既做贼又扰民。
说其做贼,是因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。不少电视台不能完整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,而是掐掉被转播者的广告,用自己的广告取而代之,甚至在转播过程中,也要在画面上打出自己的广告字幕。这种侵权行为,完全是盗取被转播者的广告空间,以谋取自身利益。
说其扰民,是因为转播插播广告,严重侵害了电视观众的利益。一是无休止的插播广告,干扰了电视观众观看节目的情绪,影响了收视效果。二是有些地方电视台自视为天高皇帝远,对明令禁播的商业广告,甚至是非法的医疗、药品游动字幕广告,也天天照播不误。这些禁播广告不但格调低下,有的还夸大其词,做虚假宣传,坑害了消费者。
对于地方电视台这种既做贼又扰民的行为,是到了该下大力度治理的时候了。
(杨金溪)
网友评论
昵称:
验证码:
内容:
验证码:
内容: